有關索取賠償要求,昨日終於收到Arts Center回覆。
香港藝術中心由第一封通知信表示基於條款22(c)去取消場地租借,如今變成“You have acted in breach of Clause 22(c)”,直接指控我地「已觸犯」此條款,拒絕賠償。
前後矛盾並且毫無悔意,仲要反過來指控你,成件事會唔會太荒誕。
對方由始至終都無法提供任何實質理據,去指出及證明我地如何觸犯該條款,總之我話你係就係。如今香港係咪唔再需要講道理,合約簽咗都可以隨時取消,完全唔須要付上法律責任?
Arts Center於今次事件開咗一個非常壞嘅先例,等於一個機構單憑一個人嘅名字,就可以判你有罪無罪。本來我都體諒場地受壓或有難言之隱,期望大家可以私下解決,但既然對方選擇採取一個如此橫蠻嘅態度,我地往後唯有循法律途徑,為整個團隊討回公道。
如此不文明之對待,恕我無法接受。
面對不合理打壓,我們盡能力抵抗。